
壹、依據考試院頒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」暨行政院頒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」辦理。
貳、甄選名額:約僱人員1名,備取2名。
參、報名資格:
一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,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ㄧ:
(一)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畢業,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。
二、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。
肆、工作內容:文書檔案、出納、財產管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伍、僱用期限:自報到日起至101年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,即無條件離職,不得異議。
陸、報名:
一、日期:101年4月9日(星期一)上午9時至11時30分。
二、地點:本校二樓人事室(高雄市前鎮區沱江街200號)電話:5367177-510
三、方式:限本人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(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,通訊報名恕不受理)。
四、報名手續:
(一)填寫報名表(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http://mail.mchps.kh.edu.tw/xoops最新新聞區塊下載,並請自行黏貼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相片一張)。
(二)檢附下列證件正、影本各1份(請以A4紙張規格影印,依序裝訂成冊,正本驗畢發還,影本存查):
1.國民身分證。
2.最高學歷畢業證書(持國外學歷證件者,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)。
3.身心障礙手冊。
4.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(限男性)。
5.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或經驗證明(無者免附)。
6.公務人員履歷表。
柒、甄選日期及方式:
一、日期:101年4月10日(星期二)上午9時起舉行。(上午8:50攜帶身分證及甄選證先行至本校人事室報到)。
二、方式:面試。
捌、錄取及僱用注意事項:
一、錄取人員應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始生效力。本案俟高雄市政府核准後,再行公告或通知;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,如需退件者請附回郵信封辦理。
二、錄取人員經本校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後,未依限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者,視同自動放棄,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,不得異議。
三、報名及甄選日期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,經高雄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,均順延至上班日辦理,不另行通知。
四、錄取人員所繳證件如有偽造或不實,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格。
五、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公布於本校網站。
附錄一:
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: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:
一、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
二、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四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五、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依法停止任用。
七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八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九、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。
附錄二:
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:
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,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、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(構)人員及組織政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