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「104年下期營業用汽車牌照稅請於11月2日前繳納」
新聞稿
104年下期營業用汽車牌照稅請於11月2日前繳納
104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原繳納期限為104年10月31日,因適逢例假
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(星期一)止。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車主如未收到繳
款書或已遺失,請就近向該處或所屬13個分處、該處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
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並依限繳納,以免逾期受罰。
營業用車輛包括租賃車、遊覽車、貨車及貨櫃車等,該等交通工具所有人或
使用人未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,每逾2日將按滯納稅額
加徵1%的滯納金,也就是104年11月3日、4日繳納不會加徵滯納金,若遲至11月5日
繳納,將被加徵1%滯納金,依此類推,最高加徵至15%,逾30日仍未繳納者,將被
移送強制執行。另外,逾期未繳稅的車輛,經合法送達,在滯納期滿後行駛或停放
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,除了須繳納所欠繳的稅款外,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
的罰鍰。
該處舉例說明,2,000㏄的營業用小客車,每期要繳納使用牌照稅3,240元,一
年兩期的牌照稅如均未繳納,行駛或停放馬路被查獲,除了要繳清欠繳的牌照稅
6,480元外,第1次被查獲還要被處0.3倍的罰鍰1,944元,一年內第2次被查獲,處
0.6倍的罰鍰3,888元。該處特別呼籲車主,要儘速依法納稅,以免逾期受罰荷包受
損。
車輛老舊無法使用,請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登記手續,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申
請退還。納稅人如有疑義,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稅捐分處洽詢,也可至該處網站
(網址:http://www.tpctax.gov.taipei)查詢。